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通过公开选拔确定的领导干部担任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第六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用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党委(党组)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有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机关单位以党组成员为主组成。要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组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动员。召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运动大会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拟选拔的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考试时间、考试范围等各项必须让社会周知的事项,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干部经自荐和组织推荐到指定机关报名。
  第十条 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指定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公开选择工作办事机构对全部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一条 统一考试。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参选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均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一般包括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
  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统一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如一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领导能力(计划、决策、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创新、应变等能力)以及气质风度、情绪稳定性、自我认识等个性特征。
  第十二条 筛选比例。筛选办法及比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公告中发布(领导小组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职位的最低报考人数线,低于最低线的职位不进行公开选拔)。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1。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比例确定后,必须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