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
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十一项干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党办〔2000〕54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试行)》、《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规定(试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试行)》、《领导班子一把手季度汇报制度(试行)》、《干部工作巡视员制度(试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试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规定(试行)》等11项干部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报告自治区党委。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丰富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指在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十,就某些空缺的领导职位面向一定范围干部群体公开招考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适用于我区地厅级及其以下各级党政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选拔。同时也适用于选拔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