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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攻关及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得到区内外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以及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为主要完成者;对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必须在其研究的项目中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在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包括软科学)、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方面,具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对开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新局面;对推动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内外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管理人员。
  (五)国家“星火”计划的主要完成者,或在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帮助贫困地区科技脱贫致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国家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培养人才卓有成效,为我区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七)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重大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八)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公认者。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新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已被选拔享受国家级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与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要注意选拔优秀妇女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但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选拔程序是:
  1.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基础较好的也可由地、市、县人事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部门提名。推荐提名均要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同行专家的意见,并征得单位同意。
  2.组织审核。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经地区行署、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同意,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表》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报表》及推荐报告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3.考察评审。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再选,并按类别分别征求各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自治区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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