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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0〕127号 2000年12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经2000年10月24日自治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选拔的重点:以自然科学为主。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加快宁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运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人才和新型复合型人才。社会科学及其他方面的优秀人才可适当考虑。选拔以中青年专家为主,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占绝对多数。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推荐、选拔。
  (一)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在理论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和技术创新上成果突出,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者。
  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有较大发展创造或较大技术革新,在区内外同行中居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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