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户服务的宗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对社区内借款在2000元左右的种植业户、5000元左右的养殖业户,借款逾期不超过2年,并认账认还且具备还款能力的,由农村信用社按程序核准后予以收购或利用农村小额信贷渠道,与农户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同额资金划转给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的接管单位,专项用于兑付农户股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银行要特事特办,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上述工作。
(四)对由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协调的经营性项目贷款,乡(镇)政府要督促偿还,无力偿还或不能偿还部分,乡(镇)政府要组织资金垫付。
(五)对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形成的欠款,由乡(镇)政府负责归还。
(六)对原、现任干部担保放给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到期或逾期款,由签字担保者与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全部收回,必要时报县组织、人事、纪律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停职停薪的办法进行清收。
(七)对困难户或死绝户的欠款,由县、乡财政从扶贫救济款中拨付。
三、积极做好股金兑付工作,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一)坚持先个人后集体,在个人中农户优先的原则。如出现清偿债务缺口,对集体和单位的存款可以按一定比例支付。
(二)坚持先小额后大额原则,对小额股金要在2001年春节前一次付清;对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目前确实无力兑付的股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股金所有者做出书面承诺,明确兑付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
(三)坚持先还本后付息的要求,条件好的可采取本息同付,但利息必须比照同期银行利率执行。对扣除不良资产后,资不抵债的只还本不付息。
(四)对吸收农户股金多,兑付难度较大的9个乡(镇),县、乡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临时性措施,以保农户和个人股金的兑付。
1.冲抵偿付,对既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有股金,又在合作基金会有借款或用存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将其同额股金与借款(包括担保资金)冲抵。
2.对部分具备潜在还款能力的乡镇企业,可实行债转股的办法来化解债务。即在企业和债权人双方自愿,企业做出不超过3年还款期限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将其债务转化为债权人的股金。
3.结合税费改革,加大对农户三提五统尾欠的追缴力度,并优先归还农村合作基金会垫付三提五统部分,专项用于农户股金兑付。
四、防范化解挤兑风潮,确保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