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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情况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户服务的宗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对社区内借款在2000元左右的种植业户、5000元左右的养殖业户,借款逾期不超过2年,并认账认还且具备还款能力的,由农村信用社按程序核准后予以收购或利用农村小额信贷渠道,与农户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同额资金划转给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的接管单位,专项用于兑付农户股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银行要特事特办,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上述工作。
  (四)对由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协调的经营性项目贷款,乡(镇)政府要督促偿还,无力偿还或不能偿还部分,乡(镇)政府要组织资金垫付。
  (五)对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形成的欠款,由乡(镇)政府负责归还。
  (六)对原、现任干部担保放给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到期或逾期款,由签字担保者与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全部收回,必要时报县组织、人事、纪律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停职停薪的办法进行清收。
  (七)对困难户或死绝户的欠款,由县、乡财政从扶贫救济款中拨付。
  三、积极做好股金兑付工作,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
  (一)坚持先个人后集体,在个人中农户优先的原则。如出现清偿债务缺口,对集体和单位的存款可以按一定比例支付。
  (二)坚持先小额后大额原则,对小额股金要在2001年春节前一次付清;对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目前确实无力兑付的股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股金所有者做出书面承诺,明确兑付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
  (三)坚持先还本后付息的要求,条件好的可采取本息同付,但利息必须比照同期银行利率执行。对扣除不良资产后,资不抵债的只还本不付息。
  (四)对吸收农户股金多,兑付难度较大的9个乡(镇),县、乡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临时性措施,以保农户和个人股金的兑付。
  1.冲抵偿付,对既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有股金,又在合作基金会有借款或用存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将其同额股金与借款(包括担保资金)冲抵。
  2.对部分具备潜在还款能力的乡镇企业,可实行债转股的办法来化解债务。即在企业和债权人双方自愿,企业做出不超过3年还款期限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将其债务转化为债权人的股金。
  3.结合税费改革,加大对农户三提五统尾欠的追缴力度,并优先归还农村合作基金会垫付三提五统部分,专项用于农户股金兑付。
  四、防范化解挤兑风潮,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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