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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情况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根据中央决策,2000年12月31日前,全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整体关闭。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盘工作,逐个下文予以关闭,收取印章并摘取牌子。2001年起全区不允许再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否则将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整体关闭不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结束,自治区及有关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善后处理工作。银行和信用社要保证原合作基金会或接管单位存款的及时兑付。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要一事一案,集中审理,快审快结,强制追缴欠款。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查清,依法处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及时办理和完善有关手续,减免有关税费。
  (三)有关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债权清收、债务清偿等后续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债务清偿机构,对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全面接管,并具体负责债权清收、资产监管、债务清偿及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归档管理等善后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合作基金会现有财产和账据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借机抽逃、转移、侵占、挪用合作基金会的财产,防止销毁、藏匿账册、票据等档案资料的事故发生。
  (四)关闭后对合作基金会聘用人员,原则上采取哪来哪去的办法进行安置。
  (五)针对目前清欠难度较大的实际,关闭后债权清收、债务清退等善后处理工作限定在3年内全部完成。
  二、继续加大清收力度,努力减少资金损失
  (一)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干部职工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不分什么原因,不管数额多少,一律限期全部清收,并按借款合同追收合法资金占用费。
  (二)对社区内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的借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收回,并按借款合同追收合法资金占用费。对有意不还的可依法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有意逃账、赖账的要依法清缴;对乡镇企业无力偿还的借款,由县、乡人民政府结合企业改制,采取变卖企业资产或整体出售企业等方式变现,变现首先要归还关闭后的接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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