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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
       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
          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和《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1〕43号)的基础上,重新核准、编印《天津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由市监察、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发放《收费目录》;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检时发放《收费目录》。
  (三)《收费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依据收费项目变动情况修订调整,并于次年一月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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