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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
      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
       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巩固、发扬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成果和特色,乘势而上,开拓创新,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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