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自身所负的职责。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各单位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修订完善,要定期演练,提高突发事故防范处置能力。特别是重点行业、高危险的生产企业、重大危险部位都要依据《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已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要求,将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出规定。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以市长办公会议形式召开一次,分析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建立不定期的重点督办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开展督办,抓好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也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确保国务院《规定》的贯彻落实。
五、认真抓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全市教育系统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包括中专、职业学校、技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晶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的中小学、中专、职业学校、技校逐校开展检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