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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
         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和《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的品种和数量。全市夏粮定购品种为冬小麦,数量仍维持上年2500万斤水平。
  二、收购价格。按照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价格执行:
  (一)继续以三等白麦为定价标准晶,每50公斤为57元。
  (二)混合麦、北方红麦与同等级白麦的品种差价分别为2元、5元;同品种小麦的等级差价,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为3元。
  (三)定购价与保护价仍执行同一价格。
  (四)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五)优质品种小麦收购价格。鉴于我市的优质品种小麦产量尚少且正处于推广阶段,确定价格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对优质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要求粮食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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