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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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