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批准设置的或核准解散、撤销的教育机构由市教委或区县教委按照分级分类审批管理的原则和管理权限统一在《天津日报》发布公告。
六、按照
《规定》中关于“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经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
七、鉴于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机关的变更,决定对高中阶段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机构经过年检评估后换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参加年检评估换证的范围是:经原市教育局审批、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历教育机构。
(二)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统一组织进行,在此基础上,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提交年检评估报告并提交做出合格、停办或撤销等具体意见的教育机构名册。对于改变学校名称、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点及变更原属地的重要事项,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附专题报告。
(三)由市教委业务主管处对教育机构进行复查、复评并逐校提出复查、复评意见。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依据业务主管处复查、复评意见,指导教育机构办理校舍公证、办学资金验资等法律文书,办理办学许可证,发布公告。
(四)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统一为:教社证字津市中学(中职)***号和教社证字津**小学***号。
(五)年检评估工作从2001年4月1日开始,2001年6月换发新证。届时,原市教育局审批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八、对新申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区县教委负责审批(使用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审批表》)。市教委小学教育处负责备案审核并实行布局、数量的调控管理。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办学许可证。
(二)申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市教委负责审批。申办者按属地向区县教委申报并提交论证报告,区县教委审核后,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负责并会同业务主管处作出受理意见;受理后交由业务主管处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后社会力量办学处征得有关处室意见,报市教委领导审批;经委领导批准,由社会力量办学处指导填写《审批表》,办理校舍公证、开办办学资金验资等法律文本并行文批复、核发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发布公告。
九、自2001年起,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并向市教委报送年检评估报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年检评估结果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审核;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工作分别由市教委中学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负责并会同有关处室与区县教委进行;初中(内含小学教育)、高中(内含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一贯制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中学教育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处与区县教委进行;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对年检评估工作实行归口主管、统一安排,办理年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