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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实行
 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1〕12号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一)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艺术、卫生、体育、财经、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市教委不再进行审批,由区县教委进行审批和管理。原由市教委审批和管理的移交给区县教委管理,在2001年年检评估后,由区县教委换发其审批和主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向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原市教育局作为审批机关颁发的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评估后换发区县教委作为审批机关的办学许可证,并向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
  二、社会力量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中关于“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在年检评估后,换发市教委审批的办学许可证,由隶属的区县教委管理。市教委将对区县教委的管理工作做出规定,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中关于“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的规定,以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确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由区县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委负责缴存并管理。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制度的暂行办法”,请各区县教委参照执行。
  四、按照《规定》中关于“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财产财物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检查”的规定,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小学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区县教委负责。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区县教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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