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收到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公文,办毕后,由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会议公文的立卷工作应按下列各项进行,
(一)凡本机关召开或主办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有关资料),应由会议组织人员负责立卷、归档。
(二)凡部门用本机关名义召开会议形成的公文,应由会议召开部门立卷。
(三)外出开会人员带回的文件(包括重要资料),应由本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立卷。
第四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五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机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对翻印公文的管理应视同正式公文。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