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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政府各局和直属单位向政府报送请示时,有必要的应同时抄送其主管委办。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正式行文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投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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