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1〕30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