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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4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后的成品。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从事毒性中药饮片生产,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生产资格。
  第六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饮广,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饮片,除国家明确规定标准的品种外,应当按照《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
  第八条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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