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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煤炭矿山、化学危险晶、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对发现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本地区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以防事故发生。上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立刻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
  四、及时严肃查处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并要迅速组织救助,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除特殊情况外,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按《规定》要求,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权限,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要加强舆论监督,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发布特大安全事故消息及查处结果。各级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不得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不得阻碍新闻媒体对特大安全事故公开曝光。
  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快地方立法工作,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起草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按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发布。省政府法制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涉及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建设高素质、保障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要进—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指标,建立安全工作监管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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