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1〕31号 2001年6月6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应负的责任及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内容,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保证《规定》的全面实施。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培训安全管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规章和典型案例教育为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乡镇、私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管理者、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队伍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定和应急工作
县以上政府要设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预案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不同的应急措施,确保参与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工作的单位、人力、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和举报电话。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节假日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联络畅通,指挥灵敏。
三、加强安全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