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
《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5.县以上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联合或分别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地、各部门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进行周密安排,制定有力可行的方案,搞好重点抽查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抽查50个左右的单位(部门抽查单位数自行确定),以保证大检查的质量。
各地、各部门的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对大检查工作的干扰。对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上级大检查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
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由省、地(州、市)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地(州、市)、县(市、区)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将大检查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大检查领导小组。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中旬)。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1.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法违纪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