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的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与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主要统计指标。主要检查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重点指标。
二、工作步骤
大检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初至7月上旬)。
1.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于6月4日联合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全省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2.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
《统计管理条例》精神,宣传在统计上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
统计法》、“两办通知”和
《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