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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1〕8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小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小煤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地、州、市、县所属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小煤矿执行国家和省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组织调查处理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小煤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小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产煤所在地的州、市、县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规模,建立煤炭工业行政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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