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省直
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1]80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障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6号令)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医疗补助的使用、管理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