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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解释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0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发布施行后,鉴于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部分规定还不够明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规定,现对该规定第七条的解释通知如下: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项所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范围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建设工程是:
  一、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
  1.1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和1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
  2.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地、州、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控和传输中心工程;
  3.地、州、市长途电信枢纽和电信主机房工程。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
  1.一、二级铁路干线枢纽及相应的工矿企业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特大型站候车室;
  2.主枢纽汽车客运站;
  3.对外开放及人流量较大的内河港口及客运楼工程;
  4.二类以上机场的跑道、候机楼、航管楼。
  三、水利建设工程
  1.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物;
  2.地震动参数值在0.05g以上地区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3.地震动参数值在0.15g以上地区的中型水库的大坝。
  四、能源建设工程
  1.单机容量300兆瓦(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规划容量600兆瓦(6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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