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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20.实行利用外资工作监督制。对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所有涉外部门和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实行公开评议制度和投诉制度。每年由省监察厅和省外资办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上述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商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创新招商引资的方式
  21.与世界500强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省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办事处要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主动与世界500强在当地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加强联系,有针对性地向他们推介我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指定专人跟踪推进。要采取邀请来滇考察,组织投资研讨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与世界500强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
  22.强化网络招商。要对省地各类与招商引资有关的网站进行整合,建立权威、统一的招商引资网站,实现资源共享,并采取与国内外知名网站链接等措施,不断扩大网络招商的覆盖面。
  23.充分发挥涉外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省外办、侨办、台办、贸促会、工商联、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其他各类驻外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咨询团顾问、参事、民主党派人士对外交往广的优势,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4.发挥媒体招商引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国内外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我省的优势、发展目标及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及政策等,提高我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省。
  25.积极促进“以商招商”。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形成投资带动效应,吸引他们的上、下游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到我省投资。
  五、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26.各级政府要把利用外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利用外资和对外开放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切实推行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外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7.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和各地州市要建立健全为外商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的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尽快充实和加强省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使之成为省政府领导、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精干、权威、高效的工作机构。省外资办要按照“统筹、协调、服务、办事”的职能,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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