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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三、创新招商引资机制
  13.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十五”期间,省政府将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层层负责,机制健全,奖罚分明,狠抓落实”的原则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按照年均递增20--50%的幅度,对各地州市下达利用外资目标;对省直有关部门、各集团公司,实行分行业、分系统下达以推进重点项目为主的目标;对有关涉外部门,下达邀请重点投资商、世界500强企业的目标。具体实施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执行。
  14.实行招商引资代理制。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国内外中介机构作为我省招商引资代理商,按国际惯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代理商介绍、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外方资金到位后,由我省支付代理费。具体实施按照《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执行。
  15.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对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外商到我省投资,且外资到位的,给予奖励。具体实施按照《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执行。
  16.代理商的代理费及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外资的奖励资金,按项目性质及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省和各地州市财政分级负担,并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财政困难的地州市代理费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省对各地州市的财政补贴比例确定。
  17.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资办牵头,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我省实施“十五”计划的需要和建立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全省招商引资项目库。要按照国际惯例,精选、推出一批重点项目,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达到预可研深度以上。选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的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注重项目质量,特别要注重做好生产企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十五”期间,全省要推出300个以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引资总额达到100亿美元以上。其中,2001年要完成30个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引资总额达45亿美元。各地州市也要推出一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18.实行招商引资项目法人负责制。凡列入省、地两级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所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是该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是该项目招商引资的推进责任单位。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项目招商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对外招商、项目洽谈及企业注册成立等工作。
  19.实行重大项目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和协调推进制。对纳入省、地两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建立省、地政府领导项目联系制和协调推进制。对影响面大、跨地区、跨行业、政策涉及面宽的重大项目,省、地两级政府要定期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对外洽谈和推进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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