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在扣除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计收,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分期付款,挂帐付息,先收后返,作为地方政府的股本金注入。
(6)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并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分割转让或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归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8.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优惠政策。
(1)外商可以独资,亦可与云南省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以及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优先开采权。
(2)我省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发证等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9.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建立电力、交通运输、供排水等方面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吸引外商投资于我省的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0.创新利用外资形式。
(1)在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建设方面,进行以BOT、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局、昆明市政府要从“十五”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一些条件好的项目进行试点,并确保在“十五”期间取得实质性进展。
(2)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3)支持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4)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创新、旅游、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对建立此类基金所需的中方出资,省政府将给予支持,注入部分资本金。鼓励利用外资的专项基金和其他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11.对企业利用外资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民营企业扶持资金以及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高新技术、旅游等方面的专项扶持资金,要划出20--25%,作为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直接或以贴息方式优先扶持积极利用外资的省内企业。
12.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可将其负债和不良资产剥离出来,由原企业承担,不进入新的合资、合作企业,原企业人员可不进入合资企业,由各级再就业中心、社保系统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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