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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上述行业的主管部门要编制外商投资的产业规划,并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鼓励利用外资的主要政策
  5.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为外商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6.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设在我省的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荒山造林种草及25°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外商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色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原属国有荒山的,可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予以优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到50年,并由省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外商投资荒地开发农业,亦享受上述待遇。
  (2)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外商投资于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3)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外,不得再征收其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必须纠正。对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边境贸易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地类、分用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依法承包或租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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