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签约项目督办制。
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外资办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对“昆交会”、“厦洽会”等各类经贸投资洽谈会的签约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或报省政府统筹解决。各部门分管领导为督办责任人。省外经贸厅为签约项目统计、跟踪责任单位。
三、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1.签订利用外资目标责任书。
在“十五”期间,从2001年开始,省政府每年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签订《云南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省属和中央驻滇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省政府下达的利用外资目标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承办责任。
2.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省政府继续实行省政府领导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联系制,并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在引资、合作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参照省政府的做法,建立切实可行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3.明确目标责任制的牵头协调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一个单位作为完成引资目标任务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对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掌握进度。由省外资办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配合,负责对全省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省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统筹协调。各地州市和各部门指定的牵头协调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每两个月向省外资办书面报告一次。
4.推行外资管理和服务工作民主评议制。
由省监察厅和省外资办牵头,每年组织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对省级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建立和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评议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实行民主评议制。对评议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该部门工作进行限期整改。
5.强化利用外资信息统计工作。
全省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信息统计,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牵头督促、检查和审核。各地、州、市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利用外资的统计工作。为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信息工作的统计,省政府责成省外资办安排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外资办配合,建立健全“云南省外资统计信息网络”。省外经贸厅要加强全省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月报工作,加强经济统计分析和利用外资发展趋势预测,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外资统计的指导,搞好人员培训,保证各地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汇总。
四、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