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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云政发〔2001〕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和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各类国家级开发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云发〔2000〕14号)的有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引进外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质量和水平,使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在全省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并从2001年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意义
  “九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重大措施,使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利用外资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利用外资总量太小,与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大发展目标、建设五大支柱产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很不适应,已成为全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薄弱环节。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将在更深和更广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利用外资已成为我省提升经济开放度、顺利实现“十五”计划和实施“三大目标”的重要条件。
  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抓住机遇,积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把利用外资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目标,真正做到利用外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楚、机制健全、奖罚分明、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确保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十五”利用外资的目标
  1.定量目标。
  “十五”全省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均比“九五”翻一番,即分别达到28亿美元、13亿美元以上。到2005年末,全省累计合同外资达到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27亿美元。
  2.定性目标。
  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并建立起完善的利用外资投资促进体系;外商投资占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单个项目利用外资规模明显扩大,外资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世界500强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到云南投资;在农业、交通、环保等领域和五大支柱产业建设中有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高新科技领域利用外资有较快发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对外向型经济的拉动力明显增强,能有效地促进进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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