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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政发〔2001〕71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50号)自1996年8月15日下发以来,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鉴于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2001年1月3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云政发〔1996〕150号)停止执行。所有按照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规定参加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改革试点的单位和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向省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二、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后,省级行政机关、全部和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经人事厅审批离退休后,其离退休个人待遇标准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的按工资和工龄等计发的办法。上述单位的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负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由省社保中心一次性清算后,退还给职工和单位;原属行政机关、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即财政按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规定拨付的2%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转为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具体纳入办法另行制定。上述单位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清算以后,暂由省社保中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待这部分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再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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