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适用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流动人口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人员。
第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研究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