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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
  (六)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有和自治区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和自治区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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