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待业人员,职业中介机构应优先推荐就业。
  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十、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字〔1999〕80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社会福利机构具备条件可以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经过医学专业培训的或学有一技之长并取得执业资格的残疾医务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十一、政府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优惠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法定扶养人的服务对象,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十二、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托养人员收取服务费(如生活护理费、生活费等),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主管民政局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十三、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经营服务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十四、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接收和募集捐赠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办理。政府部门和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款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所有募集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