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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三、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同时,也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以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有偿使用费要适当优惠。
  五、各地在制定城市(镇)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原则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规范、建筑标准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给予减免。
  六、企业、个人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政府给予引导和规划,基本建设资金自筹解决。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自身使用房屋、活动设施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使用自来水、燃气和电按照机关性质执行分类价格。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以及兴办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免交电力贴费,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工商、税收优惠政策。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学校免收所有费用;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学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并酌情给予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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