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区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
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
卫生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
二00一年四月)
为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的要求,采取国家、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区福利事业;兴办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儿童福利机构要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凡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在享受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