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7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0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对《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供销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本市下列行政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焉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
3、第十一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