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同调查内容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被调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材料和回答问题。调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保守国家秘密。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节 述职和评议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述国家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和方式。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述职审议和代表对被评机关、人员的评议情况,分别作出给于鼓励、表彰,提出批评、意见,依法予以免职、撤职、提出罢免案,建议有关机关查处等决定。
  常务委员会可以将述职、评议情况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受理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受理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法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