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汇总,由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研究处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节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各项有关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措施的实施情况;
(二)计划主要指标和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三)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审查批准的计划或预算部分变更方案、预算超收安排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决算,以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前款所列报告或者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条所列报告或者方案,报告人或者提案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在发布的同时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