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200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审议工作报告和听取汇报
第二节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 视察
第五节 执法检查
第六节 个案监督
第七节 质询
第八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九节 述职和评议
第十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日常工作,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