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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五)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六)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七)企业新项目的开发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有关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以前年度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前,对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应进行清理盘点,造册登记,并与管理机关及接任领导人办理交接手续。审计人员对其清点情况应进行复核。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接到本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指令后,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中有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企业领导人员行政奖励或处分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或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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