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保护环境”。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环保”。
四、第六条和第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六条,表述为:“市、县 (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依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第九条调整为第八条,并增加第二款为:“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六、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
七、第十一条修改并调整为第十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鼓励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
八、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九、第十三条修改并调整为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或大型商业网点,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应当征求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