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 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 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 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 重复投标的;
(六)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间邀请二至三名至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参加。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中标价20%的定金,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标底被子泄露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卖公告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出后十日内作出,并发布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卖申请。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支付竞买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