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原因: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取代)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
市长 李荣怀
2000年12月25日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计划、城建、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