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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绿地、路灯、娱乐场所、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护。管理维护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楼外水、电、暖、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分别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小区内空地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堆放物品;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践踏花园草地;
  (四)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和各类启事,悬挂广告牌或物品;
  (五)损毁、涂划公共设施;
  (六)随地丢撒果皮、废纸和杂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大小便;
  (七)往垃圾道内倾倒非生活用垃圾、污水,倾倒体积过大的废弃物;
  (八)饲养家禽、家畜;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随意停放车辆和乱鸣喇叭;
  (十一)擅自接引水、电、煤气、排水等各种管线或开挖道路等;
  (十二)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专业部门在住宅小区内开挖、埋设或维修供水、供电、排水、供热、煤气、邮电通讯等管道管线,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事先与业主委员会联系,签订协议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对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后,退还保证金。保证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第五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备和共用设施,应当设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收取:
  (一)商品房出售时,六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收取,六层以上住宅按售房款的3%收取;
  (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按售房款的20%提取。
  (三)公房的购买者按购房款的2%收取。
  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设专户管理。售房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将维修基金统一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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