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第四章 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领取有关部门签发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后,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移交手续的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时,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资料;
  (二)规划总平面图;
  (三)竣工总平面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建筑施工全套图纸;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时,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体、梁、柱、楼板、阳台、平台、屋面、通道擅自进行凿、拆;
  (三)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四)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支出。
  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从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按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