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适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实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清洁卫生;
  (四)车辆行驶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对无故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