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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机构,不得举办或者批准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承担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任务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与其主考业务相关的教学活动。
  审核、审批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举办与其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补习字样。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校董事会的教育机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校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第十四条 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校董事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教育机构办学方针、宗旨和指导思想;
  (二)制定教育机构发展规划,审定批准教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监督方案的执行;
  (四)筹集教育机构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五)决定教育机构内部组织职能及编制、聘任、解聘教育机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
  (六)监督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
  校董事会要严格依照章程办事,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人选由校董事会或者举办者(未成立校董事会)提名,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教育机构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三)按照章程管理教育机构,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工资福利方案,聘任、辞退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编制预算、决算方案,管理教育机构财产;
  (五)负责向审批机关、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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