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8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2000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和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鼓励举办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第七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