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乡镇设置的土地管理站,是自治旗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镇及郊区的土地(依法划定或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收归国有的土地。
  (三)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
  (四)自治旗人民政府因自然灾害组织集体移民,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1982年自治旗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位或者个人新开发的耕地。
  (六)自治旗所属单位兴办的农牧场用地,已收回的外驻单位的耕地,包括已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耕地。
  (七)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国有农场、部队农场及其他外驻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下列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一)落实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农民第一轮承包的耕地,即原属生产队的集体耕地。
  (二)农民的宅基地。
  (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